(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熊永潮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熊永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旸,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夏梓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贾守辉,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升华现代城A7-1-501。法定代表人:余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永潮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为避免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