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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赵某,男,生于1976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治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