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少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赵某,男,生于1976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治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