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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宝林诉李书敏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申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书敏,曾用名李树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新密七民初字第57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宝林诉李书敏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敏银行存款2167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茹 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