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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第二运输公司与林芬、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第二运输公司,林芬,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江传文。委托代理人翁发祥,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芬,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第二运输公司诉被告林芬、被告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第二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元、诉讼保全费2693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第二运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官永琪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李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