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理洋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理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理洋。上诉人王理洋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理洋的起诉涉及信访政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王理洋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王理洋上诉称:其因何被拘留,不清楚。其对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瑶﹤城﹥行罚决字(2014)11082号)上的“非正常上访”、“扰乱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等不能接受。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裁定;2、撤销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瑶﹤城﹥行罚决字(2014)11082号);3、登门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王理洋不服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合公瑶﹤城﹥行罚决字(2014)1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王理洋的起诉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道荣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亚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