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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赵某。被告许某。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办理了结婚登记。十五年来,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经济收入各管各的。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与原告及婆婆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为了家庭和睦,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被告所有。被告许某辩称,如果能不离婚就不离,如果原告要离婚,我就抚养小女儿,原告凭良心给抚养费。被告还要给一间房子我居住,现在居住的房子是我们共同买的。原告赵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许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许某对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原告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8年农历腊月,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初三生育长女赵源源,××××年××月初九生育次女赵冰冰。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928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六余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和矛盾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应各自检查自身缺点,相互改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尊老爱幼,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齐心协力共同抚育子女成人,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圆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元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