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官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井清与顾杭拥、顾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井清,顾杭拥,顾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许井清,农民。被告顾杭拥,农民。被告顾建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井清诉被告顾杭拥、顾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井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井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