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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宝鹏与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2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宝鹏与被执行人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庆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宝鹏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861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本院认为,(2015)庆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宝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06元已由被执行人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庆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