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2009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炳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闽DB86**号轿车沿国道205线从上杭县旧县镇往上杭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05线2466公里+300米处(上杭县临城镇古石村)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致所驾驶的轿车驶往路左碰撞行人黄某某及其所牵的耕牛,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耕牛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向上杭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报警登记、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本院的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的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郭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郭邱耀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