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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