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