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路国武与冯国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国武,冯国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路国武,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冯国寿,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国武与被执行人冯国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国寿拒不履行本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决定对冯国寿拘留15日。当日,冯国寿认识到错误,并交清案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