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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萌俊与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萌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姜萌俊,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百寿庄村东首。法定代表人杨红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姜萌俊与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姜萌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