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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子坚与宋丽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坚。被执行人宋丽婷。本院在执行李子坚申请执行宋丽婷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丽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及有关财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都没有找到,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还款期限,已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宾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伟成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