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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雍永超与陈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雍永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雍永超与被执行人陈宁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宁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雍永超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风险义务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雍永超领取了标的款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