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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冯妙兴,黄泳杨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冯妙兴,黄泳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妙兴,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泳杨,男,汉族。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冯妙兴、黄泳杨合同(保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6555140.8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2月20日前的利息、罚息为251385.75元,2014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828%计)。二、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泳杨、冯妙兴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58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3614元由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黄泳杨、冯妙兴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63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0.06元,并提取了该司对第三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501406.04元,合共506886.10元。因前述款项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经分配后,本案分配得款320483.81元。另,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超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亨晋贸易有限公司已无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黄泳杨、冯妙兴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