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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商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凤仁与被上诉人万春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仁,万春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中商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仁,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春霞,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周凤仁因与被上诉人万春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凤仁及委托代理人崔玉梅,被上诉人万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原告位于西林南苑48号���5单元6楼601室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2014年1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装修款共计88600.00元,双方因装修问题于2014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现原告因装修质量等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装修款、赔偿款、拖欠工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及误工费,均无合法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后,被告通过中间人做担保,已向原告赔偿8,000.00元,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表明原告位于南苑小区48号楼5单元6楼601室以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合同全部终止,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周凤仁负担。判后,上诉人���凤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主要理由是,双方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书》是两组墙壁柜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就此赔偿上诉人损失达成的协议,与双方因合同产生的其他争议无关。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15张。意在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装修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不仅仅包括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墙壁柜断裂。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工程标准属于工程正常范围内的,电视背景墙是他自己变更的之后统一这么做的。证据二、伊春区近距离现代装修商店出具的材料款清单一份和在网上下载的欧亚墙纸正品店影视墙壁纸价格单一份。意在证明实体店同等质量壁纸是每卷10元,网上比上诉人装修用的壁纸质量好的每卷才24.5元,两份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装修材料时弄虚作假虚报材料款价格,按照被上诉人预算每卷壁纸是150元,远远超过了每卷壁纸的价格。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双方装修合同写的包工包料,不存在价格问题,壁纸是上诉人儿子选定的。证据三、证人证言三份。意在证明西林区60、7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工期在两个月之内,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装修工期超长。被上诉人质证认为,所有材料选定和增加的工程量是上诉人儿子变更的,所以工期稍长一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上诉人房屋装修增加工程量明细一份。意在证明这部分工程量超出合同之外的工程量,不存在拖延时间的问题。上诉人质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增加工程量没有上诉人签字,是被上诉人自己书写的,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对证据不认可。证据二、李德军证言一份。证明工程量超��合同之外。上诉人质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证明问题不属实,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采纳。经本院二审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因涉案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上诉人已赔偿上诉人8,0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表明上诉人位于南苑小区48号楼5单元6楼601室以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与被上诉人无关,合同全部终止。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多收的装修款、赔偿款、拖欠工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及误工费,均于法无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由上诉人周凤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利审 判 员  张秋研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晨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