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诉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819号原告何某甲,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何某乙,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以与被告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对被告何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