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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盛福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孙盛福。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盛福诉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盛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盛福负担。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