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黎文杰黎某某与中国人民人寿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杰黎某某,中国人民人寿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明堂被告张某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71号原告黎文杰,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司机,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人保财险安阳市铁西支公司3-5层。负责人付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588号。负责人刘生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堂,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个体车主,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黎文杰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安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明堂保险纠纷一案张某某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