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执字第8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伟校与杨立、杨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校,杨立,杨景春,林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804-3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校被执行人杨立被执行人杨景春被执行人林玉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伟校与被执行人杨立、杨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立、杨景春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伟校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杨立、杨景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王伟校的申请,已经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茂电法民三执加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林玉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然以(2014)茂电法执字第804-1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玉娟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X号阳光假日豪庭商住小区X幢的X号房(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164.86平方米)。由于被执行人林玉娟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玉娟上述的商品房,在2015年7月28日的公开拍卖会上,因无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买受人许洁雯(公民身份号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本院按拍卖保留价68.42万元变卖上述的商品房给其所有,过户费用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玉娟所有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X号阳光假日豪庭商住小区X幢X号房(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164.86平方米)的查封。二、将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X号阳光假日豪庭商住小区X幢X号房(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164.86平方米)按拍卖保留价68.42万元变卖给买受人许洁雯所有。三、买受人许洁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黄英敏审判员 杨秋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