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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桥圣埠还建点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桥圣埠还建点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6号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法定代表人:史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维群,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桥圣埠还建点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陈国荣,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桥圣埠还建点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两被告货币资金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桥圣埠还建点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