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延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一巷15号附1号1-1,组织机构代码05035363-X。法定代表人唐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代红(特别授权),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延波,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元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