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告侯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与被告张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张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00号原告:候大里(系死者张素美长子),男,1971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原告:候星亚(系死者张素美次子),男,1980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原告:侯侠(系死者张素美长女),女,1968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原告:侯喜运(系死者张素美次女),女,197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委托代理人:李彦,系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新,男,198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安徽省蒙城县庄子像东150米。机构代码:85214681—9。法定代表人:刘松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告侯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与被告张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的委托代理人李彦、被告张永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诉称:2014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张永新驾驶皖S-Y59**载货车在桂堰小区门前倒车时发生车祸,致原告之母张素美受重伤,经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3559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伤亡者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死者是城镇居民,应依据相应标准赔偿,生于1944年。3、医院抢救记录及费用发票。证明受害人经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产生相关费用。4、公安刑事卷。证明张永新驾驶车辆的车后轮碾轧胸部致张素美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明张永新有驾驶证、行驶证是合法驾驶。5、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张永新驾驶的皖S-Y58**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6、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明张素美已死亡并火化。被告张永新辩称:我事故车辆已进行投保,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张永新针对自己的主张未举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规定对“道路”给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构成交通事故的事件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条件: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本案是发生封闭的小区内,受害人的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在机动车交强险赔付范围。原告的损失也不符合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范畴。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12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发生既不属于交通事故,又没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原告的损失也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综上,请求法庭据实依法判决,以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被告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款。证明《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3、《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证明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12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4、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证明车辆投保时,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经庭审质证:对原告举证被告张永新均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对举证1、2、5、6无异议;对举证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目的有异议,本案的发生既不属于交通事故,又没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原告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举证原告、被告张永新对举证1无异议;对举证2、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核:对原告举证1-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举证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张永新驾驶皖S-Y59**载货车在蒙城县庄周办事处桂堰小区北门西侧16号门面房前倒车时将从车后经过的原告之母张素美轧伤,经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皖S-Y59**号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永新,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为抢救张素美,原告支出医疗费用1471元。张素美于1944年3月出生,死亡赔偿金为24839×10=248390元,丧葬费23904元,医疗费用1471元,原告未办理丧葬事宜确需支出误工费、交通费,酌定3×3×131=1179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计355443元。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权依法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被告张永新在倒车的过程中,依法应对造成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于封闭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商业险进行赔偿,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小区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赔偿原告侯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死亡赔偿金248390元,丧葬费23904元,医疗费用1471元,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误工费1179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计3554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侯大里、候星亚、侯侠、侯喜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张永新负担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