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岳文诉与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岳文,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87号原告林岳文。委托代理人彭红亮,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美艳,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仲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岳文诉被告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丽华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