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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岳文诉与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岳文,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87号原告林岳文。委托代理人彭红亮,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美艳,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仲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岳文诉被告添成电子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丽华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