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建霞与王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霞,王方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7号原告郭建霞。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慧静。被告王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建霞诉被告王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霞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嘉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