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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建霞与王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霞,王方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7号原告郭建霞。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慧静。被告王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建霞诉被告王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霞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嘉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