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庞某某贪污 受贿 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8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社保所所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鞍岫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荣宇、邢丽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任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经贸中心主任兼社保所所长庞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收取参保人员保费过程中,以为他人办理社会保险争取名额需要相关费用为由,先后索取参保人员任某某13725.32元、刘某某14725元、张某某5725元、赵某某5425.32元、高某某5425.32元、赵某芝5425.32元、迟某某5425.32元、崔某某5425.32元、李某某14725.36元、于某5425.32元、于某君5425.32元、于某业5425.32元、陈某某5685元、徐某某5685元、鲁某某5425.32元,共计索贿人民币108348.84元。鞍山市劳动就业局、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就业局于2011年规定停止收取托管费,被告人庞某某在2011年以后仍继续向参保人员收取托管费,并将所收取托管费中的人民币16437元据为己有。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庞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退还贪污款,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庞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庞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人庞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贪污犯罪数额中有12000元用于办公经费,认定其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庞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有上诉人庞某某的供诉、证人任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红、高某某、赵某芝、迟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于某、于某君、于某业、陈某某、徐某某、鲁某某、石某某、石某、张某英、姜甲、姜乙、吴某某、王某业、汤某某、张某花、陈某某、都某某、李某娥、李某玲、邱某某、于某岩、侯某某、董某的证言、关于社保的各类文件、干部履历表、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票据、扣押物品移送清单、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侦办机关向我院提交了庞某某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占公共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庞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贪污犯罪数额中有12000元用于办公经费,认定其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庞某某贪污的犯罪事实有其供诉及证人于某岩、侯某某、董某的证言及票据予以证明,其辩称贪占款项用于办公经费无证据支持,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庞某某每笔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均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且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故对庞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庞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庞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庞某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庞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人庞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亚东审 判 员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