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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告金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彭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