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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炎峰、徐晓莉、段占伟、李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炎峰,徐晓莉,段占伟,李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段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晓莉,女,汉族。被执行人段占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段炎峰、徐晓莉、段占伟、李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段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其他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炎峰、徐晓莉、段占伟、李云祥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书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