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邱石金与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陈琦雄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石金,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陈琦雄,陈俊才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邱石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陈琦雄。被告:陈琦雄,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俊才,男,汉族,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原告邱石金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下简称“三宇精机厂”)、陈琦雄、陈俊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2年上半年到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三宇精机厂有机械零配件业务上的来往,该厂将图纸和订购单传真给原告,原告按图纸生产好零配件后送货给该厂,由该厂仓管或下单人员签收入库。该厂欠原告2014年8月至12月的货款总计38885.4元,减去其支付的3000元,还欠35885.4元。2015年元旦过后不久,原告到该厂追讨货款时,才发现该厂已人去楼空。被告三宇精机厂是普通合伙企业,被告陈琦雄、陈俊才是该厂的合伙人。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三宇精机厂支付所欠货款35885.4元,被告陈琦雄、陈俊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提供订购单、图纸、送货单、对账表、发票等证据。三被告没有答辩。经审查,原告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定作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三宇精机厂向原告定作机械零配件,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三宇精机厂欠原告定作价款应予清偿;因其没有清偿,原告起诉其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宇精机厂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陈琦雄和陈俊才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零配件价款35885.4元给原告邱石金;二、被告陈琦雄、陈俊才对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的上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97.14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与货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