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席杰与方梅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杰,方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杰,男,1982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梅,女,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振林,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席杰与被上诉人方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席杰应当而未预交上诉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席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芳代理审判员 徐敏代理审判员 王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