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80号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起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厚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西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