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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毛俊杰与郑州商都妇产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杰,郑州商都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6523号原告毛俊杰,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杨,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陈玲娣,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毛俊杰(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以下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茜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金梅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玲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renliuzhan.com上题为“流产后想要再次怀孕需要做什么检查吗”、“人流术前的麻醉对身体有什么影响吗?”两篇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其他项目的介绍。原告目前是中国知名演员,在电影电视、舞台剧、广告代言方面均有建树,代表作有《丑女无敌》、《非亲兄弟》、《命运呼叫转移》、《密室之不可靠岸》等,其中以《丑女无敌》中饰演的角色裴娜受到广泛关注与喜爱,同时也是“东阿阿胶”、“三九感冒冲剂”、“俄罗斯果汁饮料”等品牌的代言人,一直以来原告都十分注重个人形象的维护。现被告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其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使用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误解,极大的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在《法制日报》及侵权网站www.renliuzhan.com上连续一个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公证费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网站确实是被告注册备案的网站,并且如原告所述使用了涉诉照片。第一,被告未见过原告本人,故不能确认涉诉照片上人物为原告,被告对于原告主体资格存有异议。第二,被告将涉诉网站交由专业的网络公司运营管理,被告不知道网络公司使用了涉诉照片,故被告没有主观过错。第三,被告在接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才发现网络公司在涉诉网站上使用了涉诉照片,便要求网络公司立即将涉诉照片从网站上撤下,被告已经主动停止了对涉诉照片主人的侵权行为。第四,由于郑州修建地铁二号线农业路站点而导致被告的经营用房被拆迁,被告已经于2013年8月开始停业至今,故涉诉网站上虽使用了涉诉照片,但实际上被告并未通过使用涉诉照片牟利。第五,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所称其是大陆知名演员的说法存有异议,被告稍作调查发现,几乎所有人均不知道原告是谁,也没有注意到原告参演的影视作品。若涉诉照片真的是原告,也并不足以对其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更不会对其事业造成极大的损害,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综上,请求法院慎重考虑被告的意见,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2015年4月3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出(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3051号《公证书》,证明:1、登陆域名为www.renliuzhan.com的网站,看到有标题为“流产后想要再次怀孕需要做什么检查吗”、“人流术前的麻醉对身体有什么影响吗?”文章各一篇,文章中均附有同一张女性半身像。文章尾部均留有医院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08号”及咨询QQ“×××”,并设有在线咨询、预约挂号、就诊指南按钮。2、网页标题为“郑州人流网”,页面设有人流前注意事项、人流技术、人流后注意事项、医院推荐版块,页面右上角设有专家在线咨询窗口。庭审中,原告提交百度图片,用以证明涉诉照片为原告本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无法确认涉诉照片为原告本人。原告提交百度百科关于原告介绍的拷屏,用以证明原告系知名演员,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提交其与上海贝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表示根据该合同,原告肖像权的使用费是6个月300000元,从而证明原告的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仅凭代言合同无法证明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其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提交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郑州商都妇产医院停业的复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10日起开始停业,停业期间未经营牟利。原告表示该证据只是复印件,涉诉文章发表时间为2011年,而该证据显示的停业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且涉诉网站一直在运营,故不认可被告未牟利。经询,被告无法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对涉诉网站上传的文章和图片进行审查。另查,www.renliuzhan.com的网站名称和主办单位均为被告。以上事实,有(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3051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身份材料可知,被告在其主办网站的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照片(两张同一张照片)即为原告的照片,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亦无法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从涉诉网站页面设置及网页内容、涉诉文章内容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系对被告人流项目的宣传和推广,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涉诉网站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但涉诉文章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治疗,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虽原告提交了《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以证明其肖像的商业价值,但被告并未在涉诉文章中注明原告系被告代言人,使用方式亦不足以让公众误以为原告系被告的代言人,故不能完全比照《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的代言费来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考虑到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域名为www.renliuzhan.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毛俊杰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负担;二、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毛俊杰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公证费一千元;三、驳回原告毛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毛俊杰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