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晋云模具有限公司、徐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市晋云模具有限公司,徐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999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街。负责人蒋伯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街。法定代表人蒋伯平,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伯华、卞煜波,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晋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下梅村遥坂路805号。实际负责人刘飞云。被告徐海燕。原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晋云模具有限公司、徐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卜昕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坂上分公司、常州市坂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卜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