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修科。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