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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修科。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