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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孙纪恒与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恒,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田伟,杨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239号申请人:孙纪恒。被执行人: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嘉隆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庆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花园南路市化工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朱风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伟。被执行人:杨秀娟(杨杰)。我院在执行孙纪恒申请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田伟、杨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送达(2015)聊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要求我院对其查封的土地、房产进行解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