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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娟与徐兴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徐兴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41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娟。委托代理人朱国怀。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委托代理人付长剑。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徐兴霞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与本案有关联性,决定就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怀、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长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娟诉称,2014年11月3日,被告徐兴霞及其丈夫徐兴海与原告的婆婆印全荣发生口角,便殴打印全荣和在现场的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印全荣头部受伤。后被告及其丈夫离开现场,原告婆婆发现原告昏倒,便到被告家找被告及其丈夫,但未见被告及其丈夫,气愤之下将被告家的部分电器砸坏。被告闻之,便用他人的拐棍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受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27.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兴霞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引起本起诉讼的是原告及其婆婆,他们不仅对被告进行谩骂,而且故意破坏被告家中的部分财产,原告对被告进行殴打并将被告头发抓住拳打脚踢,致被告多处受伤。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无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原告住院两天,并没有八天,诊断的伤情颈椎间盘突出不是外伤导致,而是原告过往伤情,医疗费票据大多数是用于检查的费用,而不是治疗与伤情有关的费用,费用过高。反诉原告徐兴霞诉称,2014年11月3日8时许,反诉原告夫妻俩与案外人徐某在家门前开玩笑,谁知被反诉被告的婆婆印全荣误认为是在指桑骂槐骂她,便对反诉原告进行谩骂,之后反诉被告刘娟冲过来用手抓住反诉原告的头发进行厮打,致反诉原告头部及身体等部位多处损伤,与此同时,反诉被告的婆婆冲进反诉原告家中砸毁电脑、摩托车等物品,反诉被告刘娟及其婆婆印全荣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刘娟辩称,本案系因双方之间民间琐事发生矛盾,进行互殴,对对方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对对方的损失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诉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误工费、营养费因反诉原告未住院不予认可;反诉原告提供的处方笺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医疗费票据没有医院名称,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医疗费收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及其丈夫徐兴海与案外人徐传扬在本市海州区新坝镇魏口村徐庄99号徐兴霞家门前开玩笑,原告(反诉被告)刘娟的婆婆即案外人印全荣在徐兴霞家隔壁案外人徐树昌家东边屋内打麻将娱乐听到后认为徐兴霞是在指桑骂槐骂她,便对徐兴霞进行谩骂,徐兴霞感到气愤,便到母亲案外人陈广兰家让其母亲与印全荣进行吵骂,后印全荣与陈广兰发生谩骂,后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与原告(反诉被告)刘娟用手互相抓对方头发等方式进行厮打。9时许,案外人徐传刚到现场欲打案外人徐兴海,徐兴霞上前用手对案外人徐传刚的脸部进行抓打,被人拉开后,案外人印全荣至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家将其家中部分物品损毁;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到新坝镇魏口村徐庄23号门前再次进行谩骂并用手互相抓头发等方式进行厮打,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得知印全荣将其家中物品损毁后便用陈广兰的拐棍对刘娟的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刘娟、徐兴霞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2014年11月27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出具海公(新)行罚决字[2014]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反诉被告)刘娟、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及案外人印全荣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于事发后进行门诊治疗,于2014年11月8日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10日出院,住院2天,共支付医疗费6467.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举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反诉原告)徐兴霞举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市海州区新坝镇魏口村徐庄,相互吵骂并相互厮打,均不能冷静协商处理,造成此纠纷,双方都有过错,本院综合查明事实确定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徐兴霞辩称,原告治疗的颈椎间盘突出不是外伤导致,而是原告过往伤情,医疗费票据大多数是用于检查的费用,而不是治疗与伤情有关的费用,但不申请用药与外伤关联性鉴定及自身疾病参与度鉴定,对于该辩解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刘娟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6467.2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一周,原告主张260元,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共计6727.2元。被告刘兴霞应承担50%责任,故应赔偿原告刘娟3363.6元。反诉原告徐兴霞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但其向本院提供的处方笺、医疗费收据,不是正式票据,且无相关病历、医嘱佐证,无法证实其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无相关病历、医嘱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反诉原告举证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故反诉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兴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娟各项赔偿款3363.6元;二、驳回原告刘娟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徐兴霞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娟负担25元,被告徐兴霞负担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徐兴霞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徐兴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俊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