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殷正武与赵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亮,殷正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祥理,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正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代本利,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亮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亮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赵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陶继航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