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鲁方菊与杨建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方菊,杨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86号申请人鲁方菊,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杨建红,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重庆南岸区,系杨莉萍(已死亡)丈夫。申请人鲁方菊与被申请人杨建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鲁方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杨建红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鲁方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莉萍名下的位于市区镇正街号-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建红名下车牌号为渝A0的车辆。三、查封申请人鲁方菊的担保物,位于重庆市区村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