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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燕与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赵某某,马某某,赵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孙燕,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甲,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诉被告赵某某、马某某、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多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