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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迎峰、郜法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迎峰,郜法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运起,该联社客户部经理。被告高迎峰,1962年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郜法砥,农民。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迎峰、郜法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迎峰、郜法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高迎峰、郜法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