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迎峰、郜法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迎峰,郜法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运起,该联社客户部经理。被告高迎峰,1962年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郜法砥,农民。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迎峰、郜法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迎峰、郜法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高迎峰、郜法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