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彦韬与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韬,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148号原告刘彦韬,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焰盛、陈友涛(实习),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重取、汤桂凤,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彦韬与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拟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彦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彦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