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阿每与张洪勃、黄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阿每,张洪勃,黄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265号原告肖阿每,住晋江市。被告张洪勃,住晋江市。被告黄宝法,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阿每与张洪勃、黄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阿每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陈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