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再贵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贵。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贵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深圳市养老护理院工地找工作。刘某贵见该工地工人被害人罗某辉的一个腰包挂在工作台下,便企图盗窃该腰包。当日10时45分许,刘某贵趁罗某辉离开工作台之机,迅速拿走该腰包(内有手机一部、钱包一个、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3600元),并离开现场。后刘某贵将盗得的腰包、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均丢弃。罗某辉发现被盗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腰包被刘某贵偷走,遂于次日与其同事以雇请刘某贵到该工地工作为由联系刘某贵到工地见面后将其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该工地将刘某贵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847元和钱包一个,后在南山区西丽龙苑路南坪快速桥底查获被刘某贵扔弃的身份证、银行卡。上述缴获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人民币847元和钱包一个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邮政储蓄汇款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人王某良的证言,被害人罗某辉的陈述,被告人刘某贵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罗某辉、证人王某良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碟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79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且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