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韦明瑞与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明瑞,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83号原告:韦明瑞,1986年4月3日。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明瑞诉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明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韦明瑞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