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64号原告罗某,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碚区。被告陈某,女,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罗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