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549叶天池与梁烽、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天池,梁烽,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49-3号原告叶天池。委托代理人石炎冰,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悦玲,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烽。被告王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天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万邦人民陪审员 刘 营人民陪审员 黄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