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晨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晨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湖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佩君。委托代理人:顾敏旻,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晨程。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顾晨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湖州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潘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