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章永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晓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