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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章永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晓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