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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吴雪飞与吴雪飞、吴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陈颖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雪飞。被告吴国平。被告应土亮。被告王普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吴雪飞、吴国平、应土亮、王普元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