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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缓和夫妻双方的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永芳 微信公众号“”